一、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公布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备案结果和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24〕3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大学(国标代码10610),英文译名:Sichuan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办学类型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层次为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布局在西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地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天府之国”的成都,现有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
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三所全国重点大学经过两次合并而成。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四川总督鹿传霖奉光绪特旨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是西南地区最早的近代高等学校;原成都科技大学是新中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第一批多科型工科院校;原华西医科大学源于1910年在成都创办的华西协合大学,是西南地区最早的西式大学和国内最早培养研究生的大学之一。
第四条 四川大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川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现代大学办学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四川大学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是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实体,面向社会开展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为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贡献川大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重大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小组在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与站点建设部作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执行机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监督邮箱:jiwei@scu.edu.cn,监督电话:028-85404020。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九条 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可申请免试就读专升本。
第十二条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招生专业只招收入学考试为英语的考生。
第四章 学制、学习形式
第十三条 学制:两年半。学习形式:业余、函授类专业均以非脱产在线学习为主,线上教学与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四条 四川大学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指标确定年度招生规模。2024年度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在四川、广西、西藏三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专业涉及管理学、医学、文学、法学、工学、理学等六大学科门类,各地招生层次、学习形式和专业目录详见各省(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各招生地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对进档考生,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国家针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特点,制定了相应录取照顾政策,四川大学执行国家制定的录取照顾原则,将符合条件学生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请考生向各县级招办查询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专升本新生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公布招生专业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四川大学选拔遵守招生政策法规、熟悉招生业务的人员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四川大学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专栏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四川大学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四川大学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四川大学望江校区西五教,邮政编码:610065。
校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公地址:四川大学望江校区西区逸夫科技楼一楼。
咨询电话:028-86089099、85401327。
招生信息发布网站:http://cce.scu.edu.cn/。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微信公众号:川大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大学教务处和教育培训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招生专业
四川大学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招生电话:15520719661(杨老师)教务咨询:028-85464822(投诉监督及教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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