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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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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3〕38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经2023年1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3年3月1日        



内江师范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22〕24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教学点是指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需要,依托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重要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学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学校的品牌声誉。学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学校治理能力范围内科学合理、有限设置。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设置原则

(一)布局合理。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按生源属地原则设置校外教学点。

(二)条件合格。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资源优质。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其它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 资质与条件

(一)设点单位须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学校开展送教上门的合作办学,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对于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从严控制的情况下设点。

(二)校外教学点必须具备自有的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条件,能提供或筹集满足办学需求的经费,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机位数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5;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有与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实验实训条件。

(三)设点单位须具有与学校合作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障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其中辅导教师由学校派出或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含1名负责人),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

(四)校外教学点必须具有百兆以上连接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条件,能满足在线督学要求。

(五)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六)具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均可在各校外教学点开设。学校在每个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二)学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开设。

(三)学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在县级城市。学校在内江市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超过4个(不含校本部);内江市外,原则上同一市(州)只设置1个,最多不超过2个。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命名统一为“内江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新增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提出申请,设置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设点单位,如有意向与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须向学校提交合作办学申请书、设置校外教学点和开设相关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点单位承诺书,以及具备相关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收到申请设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对该单位的背景、资质等进行核查,并对拟设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评议。

(三)核查、考察和评议结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交结论性意见。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学校与申请设点单位签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协议书”),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内填报有关信息。备案材料包括:

1. 备案表(见附表1);

2. 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3. 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 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 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6. 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 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8.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 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五)每年4月底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评议,评议通过的予以备案,并报教育部。

(六)每年6月底前,教育部向社会公布全国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布情况,做好校外教学点合作办学各项工作。

(七)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或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学校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实行校外教学点自我管理,学校和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书》,对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管理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情况),学校与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校外教学点的安全稳定和廉政责任、合作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学校认真落实办学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文件要求,全面负责学生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落实和完善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教学条件保障。

(二)按照联合办学协议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执行学校交给的教学、教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严格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认真遴选校外教学点管理服务人员,合理安排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后勤、财务等工作,保证教学设施的配备、更新和教学点各项工作的良好运行。

(四)协助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线上督学、线上辅导、线上听课、线下自学、线下专题讲座、课程考试考务,做好集中线下讲座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五)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积极配合学校和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向学校汇报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学校及时妥善解决,按时向学校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要建立严格的纸质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收取、统一管理。校外教学点及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费。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合作办学协议书》要求,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直接向学校财务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校和校外教学点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应遵守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机构变更,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再招生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其违规情节,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生源分流等处理:

(一)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的;

(二)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三)参加学校、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不合格的;

(四)使用校外教学点招牌进行办学协议以外活动的;

(五)违反学校、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招生规定区域外招生的。

第十八条 对限期整改的校外教学点,在整改期间学校暂停该校外教学点继续招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学校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学校每年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12月,各校外教学点应对照《内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审阅材料、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现场考评等方式,对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年度考评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奖励不超过校外教学点总数的50%,先进个人奖励不超过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总数的30%,奖励费用不超过校外教学点当年学费总收入的2%。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新要求的,按新政策、新要求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印发的《内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内师继教〔2020〕6号)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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